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3-11-20 作者:杭州律师收费标准

医疗事故免责情形如下: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其他合理合法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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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免责事由如下:
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
3、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病人原因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6、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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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如下:
(一)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二)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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