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在民法典中进行二手房产买卖时,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和资料呢?

时间:2023-11-20 作者:杭州律师收费标准

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卖方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卖方房屋产权核档证明;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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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二手房产买卖需要的资料有: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购房发票、二手房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二手房转移登记申请表。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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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卖方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卖方房屋产权核档证明;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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